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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若干内容问答

来源: | 发布时间:2017-04-27 | 浏览次数:

     近日,农业部颁布了《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第一批《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就《办法》的一些内容我们共同学习。

  一、什么是兽用处方药和兽用非处方药?
  答:兽用处方药是指凭兽医处方笺方可购买和使用的兽药;兽用非处方药是指不需要凭兽医处方笺即可自行购买并按照说明书使用的兽药。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不是兽药的本质属性,而是管理上的界定,它是根据兽药的安全性和使用风险程度,将兽药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并作出相应的管理规定。
  二、具有什么资格的人可以开具兽医处方笺?
  答:《办法》第八条规定,兽医处方笺由依法注册的执业兽医按照其注册的执业范围开具。
  为方便养殖人员联系及兽药销售人员识别,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将在广西动物卫生监督网(http://www.gxahi.com/)和广西兽药GSP管理系统上公布我区已取得执业兽医和助理执业兽医资格人员的名单,并公布已注册人员的签名标识、注册执业范围和注册期限。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的兽医人员依法注册后,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开具兽医处方笺(2017年12月31日前)。这是一项过渡性措施,主要是解决现阶段执业兽医师不足的问题,以确保兽用处方药制度顺利实施。
  三、兽用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有什么要求?
  答:兽用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注“兽用处方药”字样,字样应当在标签和说明书的右上角以宋体红色标注,背景应当为白色,字体大小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但必须醒目、清晰。不得对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通过粘贴方式增加“兽用处方药”标识。
  四、兽药经营者对兽用处方药的销售有何要求?
  答:兽药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兽药经营者对兽用处方药、兽用非处方药应当分区或分柜摆放,兽用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从2014年3月1日起,兽用处方药凭兽医处方笺方可买卖,兽药经营者应当对兽医处方笺进行查验。
  五、在什么情况下不用凭兽医处方笺可购买兽用处方药?
  答:《办法》第七条规定,以下三种情形可以不凭兽医处方笺购买兽用处方药:(1)进出口兽用处方药的;(2)向动物诊疗机构、科研单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兽药生产企业、经营者销售兽用处方药的;(3)向聘有依照《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规定注册的专职执业兽医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园、实验动物饲育场等销售兽用处方药的。
  六、兽医处方笺应当记载什么内容?
  答:《办法》第九条规定,兽医处方笺应当记载下列事项:(1)畜主姓名或动物饲养场名称;(2)动物种类、年(日)龄、体重及数量;(3)诊断结果;(4)兽药通用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及休药期;(5)开具处方日期及开具处方执业兽医注册号和签章。
  七、兽用处方药购销记录有何要求?
  答:兽药经营者应当单独建立兽用处方药的购销记录,并保存2年以上。兽药生产企业也要单独建立兽用处方药的销售记录。
  八、兽用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标注“兽用处方药”字样,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未经注册执业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1.兽药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提示语的;2.兽用处方药与兽用非处方药未分区或分柜摆放的;3.兽用处方药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的;4.兽医处方笺和兽用处方药购销记录未按规定保存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办法》何时施行?兽药生产企业已生产且没有标注兽用处方药的产品怎么办?
  答:《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生产的使用原标签和说明书的兽用处方药,在
产品有效期内可以继续流通、销售和使用,但应按照兽用处方药管理。之后生产的兽用处方药
必须按照《办法》规定在其标签和说明书上标注兽用处方药字样方可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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